膠東在線網(wǎng)2月27日訊(記者 侯嘉偉 通訊員 姜黎明)芝罘區(qū)劉女士在某品牌榻榻米家具店預訂了榻榻米地臺、落地柜、推拉門、草席、矮桌等家居用品,當場簽訂合同并交付了2000元定金,全部家居用品預算費用約15000元。然而,經(jīng)銷商測量劉女士家中房間后,卻開出了一份報價達18000多元的價格清單。
劉女士比對前后兩份報價單發(fā)現(xiàn):在地臺、落地柜、推拉門尺寸沒有明顯差異前提下,落地柜的造價比預算的費用多出2000多元,預算中沒有的推拉門滑軌、把手等五金配件也列出800多元費用,劉女士認為經(jīng)銷商前后報價差距太大,提出解約,要求經(jīng)銷商退還定金,經(jīng)銷商以劉女士違約在先為由,拒絕退還定金。
消協(xié)工作人員受理了劉女士的投訴,并就投訴事項約見雙方當事人進行調查了解。經(jīng)銷商對前后報價不一致情況辯解說,落地柜式樣默認為單層門,他們按照劉女士要求把落地柜拉門設計為上下兩層獨立式樣,就產生上柜體隔板、柜門的材料費;再是推拉門的滑軌、把手等五金部件費用不含在推拉門、落地柜報價中,須另行結算。
工商人員調查后認為,經(jīng)銷商向消費者推銷商品時隱瞞了部分事實,未向消費者說明選擇壁柜式樣、推拉門的五金配件等需要另外收費事項,使消費者產生錯誤的理解,應付全部責任。經(jīng)過調解,經(jīng)銷商為劉女士退回了2000元定金。
此案中當事人雙方爭議的焦點是:最終報價單中增加的價款是否合理,即經(jīng)銷商是否存在誤導消費者行為。我國《合同違法行為處理辦法》第六條第五項規(guī)定:“當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實施下列欺詐行為:“隱瞞重要事實,誘騙對方當事人做出錯誤的意思表示訂立合同,或者誘騙對方當事人履行合同”。
在此案中,經(jīng)銷商后來增加落地柜造價,添列推拉門的滑軌、把手等五金部件費用事前沒有對消費者做出說明,客觀上使消費者產生了誤解而訂立了合同,即錯誤地理解為購買全部商品只需花費15000元,其行為涉嫌合同欺詐,依法應予立案查處。由于經(jīng)銷商能夠及時退還定金,根據(jù)有關規(guī)定免予處罰。